會計法 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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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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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10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與機關首長因會計事務爭執,由上級機關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裁決,懲處則走主計系統。
Q · 首長叫會計人員配合做帳,他能不照做嗎?
能。爭執上送上級主計系統裁決,不歸首長一人決定
依會計法第 110 條,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不是由首長定奪,而是上送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兩方共同處理。第二項另規定會計人員違法或失職時,由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依法處理。懲處權與爭執裁決權都部分抽離首長之手,這是政府財政誠信的結構性防線。
深度解讀
你以為政府機關裡,會計主管是聽首長的?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違反直覺的事實:當主辦會計人員和機關首長因為「錢怎麼記、怎麼報」吵起來時,不是首長拍桌子說了算,而是要往上送到上級機關的「主管長官」和「上級的主辦會計人員」兩個人一起裁決。為什麼要兩個人?因為這是一道防火牆:把會計專業判斷從首長的行政權力裡切出來,讓會計人員不必為了保住飯碗而配合做假帳。第二項更狠,會計人員真的違法失職,懲處權不在首長手上,要由首長函報主計機關長官依法處理。也就是說,會計人員的命脈一半握在主計系統手裡,不是純粹聽機關的。這個雙線結構,就是政府財政誠信的最後一道閘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失職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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