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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取得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規定,於委託有效期間內繼續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務。
  2. 本辦法施行第三年起,前項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應依本辦法規定取得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始得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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