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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務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2. 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調訓,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3. 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各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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