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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2.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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