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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軍公教人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企業管理、會計或審計等學識或經驗者優先擔任。
  2.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學校院講授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務管理、金融、經濟、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人事行政、財經、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相關部門主管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律師、會計師或精算師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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