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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4. 前項推派或改派之人員,均應先期通知本部,列入出席人員,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經推派之機關、團體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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