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之處分。發給獎金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者,並命其限期繳回或予以註銷;以其他方式表彰者,並予以追回: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三年內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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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之處分。發給獎金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者,並命其限期繳回或予以註銷;以其他方式表彰者,並予以追回: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三年內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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