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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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
- 2.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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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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