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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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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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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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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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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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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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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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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之入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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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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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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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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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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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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