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支持金;已發給者,由執行機關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二、同一住宅貸款重複領取支持金。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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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支持金;已發給者,由執行機關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二、同一住宅貸款重複領取支持金。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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