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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8 條

  1. 1.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之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
  2. 2.前項除外情形,不得必要之程度,避免公然暴露少年之約束工具及確保少年不致於因而受到侵害;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3. 3.前二項使用約束工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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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為 2023 年新增條文,建立警察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預設不用、例外舉證」雙審查機制。

Q · 警察可以對少年上手銬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對少年執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原則不得使用約束工具。例外使用必須同時滿足:根據身心狀況、暴力情形、所處環境等具體事實認有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可用。即使使用也不得逾必要程度,必須避免公然暴露,不需要時立即解除。

白話解讀

當你的小孩被警察帶走,第一個閃過腦海的畫面通常是手銬。但 2023 年 5 月新增的這條法律,把這個畫面預設拿掉了。對少年執行同行、協尋、護送、逮捕時,預設立場是「不上約束工具」。要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根據孩子的身心狀況、是否使用暴力、所處環境等具體事實,認定有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的風險;第二,沒有其他更溫和的方法可用。就算真的用了,也不能超過必要程度,必須避免在公開場合被看見,一旦不需要就要立刻解開。這背後是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的精神: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要用最後手段、最輕方法。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為 2023 年新增條文,建立對少年執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原則不使用約束工具的雙審查機制。執法者須對具體危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避免公然暴露,使用後應於危險解除時立即解除,以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最後手段、最輕方法」精神為依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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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可以對 17 歲的孩子上手銬嗎?

原則上不行。2023 年 5 月新增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規定:除非根據少年的身心狀況、暴力情形、所處環境等具體事實,認為有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的風險,而且沒有其他約制方法,才能使用約束工具。員警要說得出具體的危險事實,不能只用「程序需要」當理由。

Q2孩子被銬著移送,可以事後申訴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要求「避免公然暴露少年之約束工具」,如果在公開場所被銬走,特別是被媒體拍到,這本身就是違反本條的事實。家長或律師可向少年法院主張程序瑕疵,嚴重者可循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主張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

Q3為什麼大人可以銬、少年不能?

國際上的共識是少年大腦尚未發育成熟、人格仍在形塑,公開的約束會造成不可逆的心理創傷和社會標籤。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明確要求: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要用「最後手段」、「最輕方法」。本條把這個國際標準寫進國內法律,讓少年享有比成年人更高的保護門檻。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是什麼?

2023 年新增條文,規範警察對少年執行同行、協尋、護送、逮捕時原則不得使用約束工具,將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國內法化。

Q5什麼叫約束工具?

限制人身自由之器具,包括手銬、腳鐐、束帶等。本條涵蓋所有限制少年身體自由的器具。

Q6什麼是「具體危險事實」?

指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風險,須依少年身心狀況、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等可查事實認定,不可空言「程序需要」。

Q7少年事件處理法 18-8 跟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的關係?

本條是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最後手段、最輕方法」精神的國內法化,將國際公約義務落實為國內執法準則。

Q8孩子被警察上手銬時家長該怎麼辦?

到場立即問員警具體危險事實、已嘗試的替代方法;拍照錄影記錄員警編號與約束起訖時間;公開場合特別保留媒體畫面;後續向少年法院主張程序瑕疵或聲請國賠。

Q9警察使用約束工具的合法程序是什麼?

需書面記載具體危險事實、考慮並記錄替代方法、避免公開暴露、情況改變立即解除並記錄解除時間。

Q10違反第 18-8 條可以聲請國家賠償嗎?金額怎麼算?

可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請求,自知有損害時起 2 年內、損害發生時起 5 年內提出。賠償範圍包括精神慰撫金與實際損害。

Q11怎麼證明警察違反第 18-8 條?

現場照片、錄影、員警編號、約束起訖時間、新聞或路人拍攝畫面、員警是否書面記載危險事實的紀錄。

Q12少年事件處理法 18-8 vs 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成年人強制力)差在哪?

18-8 對少年預設不用、執法者舉證;刑訴 90 對成年人視情況使用、員警裁量。少年保護門檻明顯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uvenile_1808adult_criminal_procedure
預設立場原則不用約束工具依員警裁量視情況使用
舉證責任執法者須舉證有具體危險事實一般執法裁量,舉證門檻較低
公開場合強制避免公然暴露約束工具無明文公開暴露限制
解除時機認無繼續必要時應即解除押解完成後解除即可
違反後果程序瑕疵 + 國賠 + 影響保護處分裁量主要為個人懲處與國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少年警察活動規則 第 38 条(少年に対する手錠等の使用制限)
🇰🇷 韓國경찰청 소년업무규칙 + 소년법 제 19 조 (보호처분 시 인권보호)
🇨🇳 中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44-45 条(对未成年罪犯人身保护)
🇩🇪 德國Jugendgerichtsgesetz (JGG) § 67 ff. (Beschränkungen für Untersuchungshaft Jugendlicher)
🇫🇷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articles L321-1 et suivants (mineurs et moyens de contrainte)
🇺🇸 美國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JJDPA) + UN Beijing Rules Rule 17 (Minimum use of restr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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