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8 條
- 1.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之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
- 2.前項除外情形,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避免公然暴露少年之約束工具及確保少年不致於因而受到侵害;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 3.前二項使用約束工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為 2023 年新增條文,建立警察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預設不用、例外舉證」雙審查機制。
Q · 警察可以對少年上手銬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對少年執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原則不得使用約束工具。例外使用必須同時滿足:根據身心狀況、暴力情形、所處環境等具體事實認有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可用。即使使用也不得逾必要程度,必須避免公然暴露,不需要時立即解除。
白話解讀
當你的小孩被警察帶走,第一個閃過腦海的畫面通常是手銬。但 2023 年 5 月新增的這條法律,把這個畫面預設拿掉了。對少年執行同行、協尋、護送、逮捕時,預設立場是「不上約束工具」。要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根據孩子的身心狀況、是否使用暴力、所處環境等具體事實,認定有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的風險;第二,沒有其他更溫和的方法可用。就算真的用了,也不能超過必要程度,必須避免在公開場合被看見,一旦不需要就要立刻解開。這背後是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的精神: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要用最後手段、最輕方法。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為 2023 年新增條文,建立對少年執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原則不使用約束工具的雙審查機制。執法者須對具體危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避免公然暴露,使用後應於危險解除時立即解除,以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最後手段、最輕方法」精神為依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實施辦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可以對 17 歲的少年上手銬嗎?▾
原則不行。除非有具體危險事實且無替代方法,才可例外使用約束工具。
Q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8 條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2023 年 5 月三讀通過、6 月 21 日總統公布施行,將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精神國內法化。
Q3孩子被警察銬走可以申訴嗎?▾
可以。家長或律師可向少年法院主張程序瑕疵,並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請求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賠償。
Q4什麼情況警察才能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
須同時滿足:有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危險,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可用。
Q5少年約束工具實施辦法由誰訂定?▾
依本條第三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規範使用範圍、方式與程序。
Q6為什麼成年人可以上銬而少年不行?▾
因少年人格仍在形塑,公開約束會造成不可逆心理創傷與社會標籤,國際公認需更高保護門檻。
Q7少年被銬的照片被媒體拍到怎麼辦?▾
本條第二項要求避免公然暴露,被拍到本身即可能違反本條,可保留畫面作為主張程序瑕疵之證據。
Q8違反第 18-8 條的後果是什麼?▾
可能構成程序瑕疵影響少年事件審理,並衍生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venile_1808 | adult_criminal_procedure |
|---|---|---|
| 預設立場 | 原則不用約束工具 | 依員警裁量視情況使用 |
| 舉證責任 | 執法者須舉證有具體危險事實 | 一般執法裁量,舉證門檻較低 |
| 公開場合 | 強制避免公然暴露約束工具 | 無明文公開暴露限制 |
| 解除時機 | 認無繼續必要時應即解除 | 押解完成後解除即可 |
| 違反後果 | 程序瑕疵 + 國賠 + 影響保護處分裁量 | 主要為個人懲處與國賠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