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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資格條件及基準如下: 一、獎勵境外來臺旅客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消費金;其名額以五十萬人為原則,領取資格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招攬或接待境外旅客來臺旅遊之國內外旅行,招攬或接待至少三日二夜之入境團體,人數規模及停留夜數,每團最高發新臺幣五萬元獎勵金。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僱用新進服務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每月薪資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以上;其他直轄市、縣(市),每月薪資新臺幣三萬一千元以上。 (二)連續實際在職六個月以上。
  2.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僱用新進服務人員,得辦理相關徵才及教育訓練等行政作業。
  3. 第一項獎勵或補助之經費,以預算額度用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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