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獎勵或補助之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或核撥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或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違反本部獎勵或補助核定所為之附款。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依前條規定之查核。 六、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