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符合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百元,發給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至十二月。
- 符合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資格之一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發給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至十二月。
- 同時符合前條二款以上資格者,應從優擇一發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