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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二條規定之加發生活補助,就檢符合資格者,月逕匯款至受補助對象指定帳戶。
  2. 受補助對象因有特殊情形無匯款帳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現金、支票或匯票方式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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