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獎勵或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或補助。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 17 條規定,已經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獎勵或補助的公司,不能再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或補助。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避免重複申請獎勵或補助,以確保資源的有效運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已經根據其他法規獲得了補助金用於設備更新,那麼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這家公司就不能再依該辦法申請相同的補助金。這就是為了防止重複申請,確保資源分配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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