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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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展延申請時,仍得檢附原申請許可所檢具之電磁相容性檢測報告,不受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附件有關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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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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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