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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服務機關應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登錄參加退撫儲金之公務人員名冊,並於每月發薪日代扣公務人員依法提繳及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後,連同政府提撥費用,於當月十日前彙繳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之金融機構,如遇例假日順延之。
  2. 新進及調任人員到職當月應撥繳之退撫儲金,由服務機關於次月一併撥繳。
  3. 參加退撫儲金之公務人員變更個人基本資料及自願增加提繳等異動,服務機關應於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資料變更作
  4. 服務機關如發現有未依第一項規定月撥繳、未足額撥繳或溢撥繳金額之情形,應於次月辦理相關作業時一併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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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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