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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辦理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等務之金融機構應日計算退撫儲金損益及淨資產價值,作為個人專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基礎,並按月將其辦理之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報基金管理機關。
  2. 基金管理機關收受前項金融機構所報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後,應按月報監理會備查,並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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