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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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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
第八條
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之
退休金
、
資遣
給與、撫卹金、遺屬金、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及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之退撫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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