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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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作物品種改良與栽培管理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作物採後處理與貯運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農業用功能微生物利用與農業剩餘物循環應用於區域性作物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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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埔里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作物品種改良與栽培管理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作物採後處理與貯運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農業用功能微生物利用與農業剩餘物循環應用於區域性作物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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