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與修正安全維護措施,並納入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