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與修正安全維護措施,並納入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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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與修正安全維護措施,並納入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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