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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綜合商品零售者訂定第六條第九款所定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2. 前項措施應製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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