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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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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
業
者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
個人資料
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
非
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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