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他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 五、傳輸個人資料時,應依不同傳輸方式,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六、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七、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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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六條第三款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適名詞
- 持有名詞
-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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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