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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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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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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