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檢疫站。 九、臺北松山機場檢疫站。 十、蘇澳檢疫站。 十一、花蓮檢疫站。 十二、馬祖檢疫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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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檢疫站。 九、臺北松山機場檢疫站。 十、蘇澳檢疫站。 十一、花蓮檢疫站。 十二、馬祖檢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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