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檢疫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發證及收費。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之管理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轄區內動植物健康及肉品檢查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各檢疫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發證及收費。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之管理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轄區內動植物健康及肉品檢查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