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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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利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木竹材基本性質、加工利用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研發之試驗研究。 二、林產物化學成分分析及利用之試驗研究。 三、木竹材料性質改良及保存之試驗研究。 四、生質能源永續利用之開發及試驗研究。 五、漿紙纖維之試驗研究及產品開發。 六、農林剩餘資材循環再利用技術之研發。 七、木材標本館、木藝科學教室及紙張陳列室之經營管理。 八、其他有關林產利用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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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