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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3.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兼任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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