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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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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
自行迴避
。
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事
之虞
者,教育部得
依職權
或本中心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
適
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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