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身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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