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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2 條

  1. 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發獎勵: 一、申請人應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補助基準)編號○二○一或○二○六核發補助之農民。 二、同意將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本部。 三、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應達耐用年限。
  2. 事業之排放源符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四條所定規模,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與本部協力辦理前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者,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得依本部核准之內容辦理,不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3. 第一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機種、獎勵基準及第三款之耐用年限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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