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環境衛生組,分三科辦事。 四、環境執法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一、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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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環境衛生組,分三科辦事。 四、環境執法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一、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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