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環境衛生組,分三科辦事。 四、環境執法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一、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第4條,該條列舉了設置的各組、室、中心,包括綜合規劃組、一般廢棄物管理組、環境衛生組、環境執法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北、中、南區環境管理中心等各單位。根據此條例所列之各科辦事的範圍,各單位應依照其功能職掌分工負責相應的環境管理工作。 資料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官方網站內相關處務規程條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