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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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中、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污染源與重大環境保護犯罪查察之執行及督導。 二、區域性環境執法查察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區域性環境衛生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四、區域性環保設施管理之執行及督導。 五、區域性環境污染應變之執行及督導。 六、區域性天然災害應變及環境復原之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區域性環境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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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