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4 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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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4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準用至職場,職場性騷擾自2023年起可走刑事告訴,最重2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被主管或同事性騷擾,除了跟公司申訴還能怎麼辦?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4,職場性騷擾事件準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隱私處者,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6個月內提告)。同時準用第10條加重誣告規定。刑事、行政申訴、民事求償三條路可並行。
白話解讀
在 2023 年以前,遇到職場性騷擾,你能動的只有公司申訴和民事求償兩條路,刑事這條路在職場情境裡走得非常勉強,因為性騷擾防治法和性別平等工作法各自管各自的範圍。2023 年這條新增的條文像是把兩個原本分開的系統接上了電線:公司主管在尾牙強吻、強抱、摸你身體隱私部位,這種行為直接觸發刑事責任,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時間,它也把「誣告性騷擾」的加重罪責帶進職場情境,意思是如果你明知沒發生卻指控別人,後果比一般誣告更嚴重。這條短短一行的準用條款,等於在職場性騷擾的賽局上同時蓋了兩章:被害人多了刑事武器,指控者也多了反噬的風險。兩邊都升級了,這就是為什麼律師看到這條會重新評估所有職場性騷擾案。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4為準用性規範,將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加重誣告)、第25條(強制觸摸罪)、第26條(程序規定)導入職場性騷擾事件,使職場性騷擾自2023年起明確銜接刑事責任與誣告防堵機制,補足過去僅有公司內部處理與民事求償的救濟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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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38條之4是什麼?▾
2023年增訂的準用條款,把性騷擾防治法第10、25、26條導入職場性騷擾事件,開通刑事路線。
Q2職場性騷擾可以報警提刑事告訴嗎?▾
可以。準用強制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但限實體觸摸,告訴乃論,6個月內提告。
Q3強制觸摸罪最重關幾年?▾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初犯且和解常獲緩起訴或易科罰金。
Q4職場性騷擾要先跟公司講還是先報警?▾
兩條可並行。公司有調查義務,報警可即時調閱監視器,不互斥。
Q5強制觸摸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準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6條,需被害人於6個月內主動提告。
Q6誣告性騷擾會怎樣?▾
準用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加重誣告,明知不實而指控者,後果比一般誣告更重。
Q7LINE群組傳不雅圖片算這條嗎?▾
第25條限實體觸摸,數位騷擾走不通刑事,但民事與行政申訴仍開著。
Q8刑事、民事、行政三條路要選哪一條?▾
可同時走,依證據強度決定先後,刑事告訴有6個月期限壓力最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 | administrative | civil |
|---|---|---|---|
| 性質 | 國家追訴,刑事責任 | 公司/主管機關裁罰 | 金錢損害賠償 |
| 依據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準用)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38條之2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27條 |
| 期限 | 知悉犯人起6個月(告訴乃論) | 依公司規則/主管機關時效 | 侵權後2年內 |
| 適用範圍 | 限實體強制觸摸 | 含言語、數位等各型態 | 含各型態損害 |
| 可否並行 | 可 | 可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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