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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竣工結案會驗接管相關規定如下: (一)挖掘長度三十公尺以下者,原則採檢視竣工回報文件及透過本系統審,免辦理會驗接管,為確保竣工修品質,路權單位每月仍應抽選一定數量案件辦理現場會驗,另如路權機關認有必要者亦得要求辦理現場會驗。 (二)挖掘長度超過三十公尺者,路權機關應辦理會驗接管。 前項辦理會驗接管檢驗項目如下: (一)進行路面修復長度與寬度量測。 (二)確認道路標誌標線復舊正確性。 (三)確認路面修復範圍銑鋪品質,不得有粒料分離、破損、凹凸不平、下陷、未依規定辦理方正平順銑鋪、新設或提升設施物與路面不平等瀝青混凝土鋪面品質不佳狀況,並以三米直規量測平整度。 (四)人行道或其他附屬設施應依原有結構及鋪面原材質或依路權機關核准材質,採整磚方式修復方正平順恢復原功能。 (五)確認工區周邊其他設施狀況,不得有因挖掘施工造成損壞。 (六)針對管溝瀝青混凝土二十公分處及面層瀝青混凝土五公分處現場鑽心取樣,應依路權機關指定方式送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之實驗室試驗及製作瀝青混凝土壓實度及厚度試驗報告,再送路權機關備查。試驗報告之壓實度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修復厚度符合規定者,路權機關始得接管。 前項第六款有關現場鑽心取樣數量,路面銑刨加鋪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鑽心取樣管溝修復厚度及道路銑鋪厚度各一處;每一千平方公尺,增加鑽心取樣各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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