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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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車場經營業應將充電設施資訊,依交通部訂定之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臺。
- 2.前項充電設施資訊,其傳送或介接至資訊平臺之資料項目及內容,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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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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