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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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根據該條款所規定的要求,停車場經營業在發現違反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的行為時,需要立即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進行處理。具體來說,就要求進行通報的情況,可以參考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前述法條進行的相關案例,例如曾經發生違反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的情況,停車場經營業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的處理過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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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