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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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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將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主持人,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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