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至少舉辦一場。但經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