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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2.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所錄之影音檔案,本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臺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為競選或罷免活動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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