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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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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得由本人親自或指派代表為之,不得以錄音、錄影方式發表。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罷免說明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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