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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說明者,應以棄權論。
  2.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說明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接續由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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