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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站依航線種類、客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2. 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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