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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2. 導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3.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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