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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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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取得結
業
證書或導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
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
準用
本規則有關職前訓練之規定。但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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