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遊人員取得結證書或導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2. 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本規則有關職前訓練之規定。但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