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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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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