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設施之興建、營運及管理。 二、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之水質、水量監測及異常排除。 四、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供應契約之訂定及收費。 五、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民眾陳情案件之會勘處理。 七、其他有關多元水資源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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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設施之興建、營運及管理。 二、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之水質、水量監測及異常排除。 四、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供應契約之訂定及收費。 五、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民眾陳情案件之會勘處理。 七、其他有關多元水資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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