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安全之檢查及評估。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區域水庫蓄水範圍之初審及現勘。 四、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發電之操作管理。 六、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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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安全之檢查及評估。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區域水庫蓄水範圍之初審及現勘。 四、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發電之操作管理。 六、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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